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26年度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同意,現予印發,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市局食品協調處反饋。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督促指導全市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以下簡稱食安監、食安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服務提供者。具體指:
(一)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企業;
(二)組織形式為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等非企業類的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市場主體;
(三)集中用餐單位;
(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從事食品直播電商活動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直播電商平臺),以及食品貯存、運輸服務提供者等。
第三條 在全市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安監和食安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監督,保證食品安全,落實下列食品安全責任制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安監、食安員,將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要求落實到人;
(二)落實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自查要求,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如實記錄食安監、食安員的配備、調整、履職情況并存檔備查;
(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提供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所需的相關條件;
(六)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按照經營業態、規模大小、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等情況,劃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大中型主體: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大中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含同等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中央廚房)企業;連鎖食品銷售企業總部和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用餐人數(每餐次平均,下同)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供餐單位;大型食品倉儲企業;大中型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大中型食品運輸者、展銷會舉辦者;食品批發市場開辦者;在本市注冊(備案)的大中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直播電商平臺。
小型主體:小微型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小型餐飲服務企業(含同等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用餐人數不滿300人的幼兒園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不滿500人的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用餐人數大于200人、不滿1000人的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人數不滿1000人的供餐單位;其他食品倉儲企業;其他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其他展銷會舉辦者;小微型食品運輸者;連鎖食品銷售企業總部和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負責本市內授權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在本市注冊(備案)的其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直播電商平臺。
微型主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個體工商戶;微型餐飲服務企業;其他餐飲服務個體工商戶;用餐人數200人及以下其他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單位;食品攤販;其他食品貯存、運輸者。
前款所述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其規模大小劃分標準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執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第三方平臺等主體參照其他未列明行業有關標準劃分。法律法規對餐館經營者等規模大小劃分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對小型、微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劃分作出調整。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配備與規模大小、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安監、食安員。
大中型主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安監和食安員。小型主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安員。微型主體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安員。鼓勵具備條件的小型主體配備食安監。允許聘請第三方機構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食安員。
食安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管理層人員擔任。按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安監的,食安監相關職責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食安員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將食安監、食安員的配備、變更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可以采取簽訂聘書、會議紀要、文件任命、現場公示等形式,明確食安監、食安員,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主要負責人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安監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對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安員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對食安監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明確食安監、食安員的崗位職責,結合實際制定執行《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和《食品安全員守則》。鼓勵微型主體配備的食安監、指定的食安員,按照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和食品安全員守則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配備的食安監和食安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鼓勵大中型主體配備的食安監,具有食品、農業、公共衛生、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或者具有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鼓勵大中型、小型主體配備的食安員,具有食品、農業、公共衛生、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1年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歷。
鼓勵微型主體明確的食安員,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常識和專業知識。
鼓勵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師等級資格的人員擔任食安監、食安員。
第十一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安監、食安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安監、食安員。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安監、食安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安監、食安員的意見建議。
食安監、食安員發現有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安監。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安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隱患、防控風險。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大中型、小型主體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結合實際查找確認風險點,建立完善符合實際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動態調整,經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食安監簽批后落實。
在生產經營期間,大中型、小型主體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自查要求,建立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執行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存檔備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日管控。食安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二)周排查。食安監或者食安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本周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問題整改、從業人員內部報告處置等情況,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三)月調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安監或者食安員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從業人員內部報告處置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具備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立實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微型主體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開發布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結合實際確定自查項目,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并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情況可以采取文字、表格、圖像、視頻等適當形式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微型餐飲服務企業、餐飲服務個體工商戶每周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許可有效期、許可類別、場所環境衛生、進貨查驗和貯存、加工操作規范、餐用具清洗消毒、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每月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登記證有效期、許可類別、場所環境衛生、進貨查驗和貯存、關鍵加工環節控制、食品添加劑管理、產品標簽標識、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銷售個體工商戶每月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許可證有效期、場所環境衛生、食品添加劑管理、進貨查驗和貯存、產品標簽標識、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者每月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備案情況、場所衛生條件、進貨查驗和貯存、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過期食品處置等內容。
食品攤販每月至少開展1自查,重點檢查備案情況、場所環境衛生、進貨查驗和貯存、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過期食品處置等內容。
從事食品貯存的個體工商戶每月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備案情況、場所環境衛生、溫濕度控制、過期食品處置、出入庫記錄等內容。
從事食品運輸的個體工商戶每月至少開展1次自查,重點檢查準營準運許可有效期、運輸工具清潔維護和溫濕度控制情況、運輸工具管理情況、出入庫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指導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合理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頻次和自查項目。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動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立完善內部報告獎勵機制。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明確具體人員受理從業人員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一般由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安監、食安員擔任。
鼓勵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對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從業人員予以獎勵。有條件的可設立專項資金,并在從業人員評先評優、職業發展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從業人員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結案后,依據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安監、食安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等培訓、考核,保證培訓效果。對培訓考核情況記錄、存檔,不得弄虛作假。
大中型、小型主體的食安監、食安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其中集中培訓不少于8小時。微型主體的食安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16小時,其中規模較大、風險較高的,集中培訓不少于8小時。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的監督抽查考核。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采取崗位調整、強化培訓等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在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備案)前、生產經營開業前、食安監和食安員上崗前等期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免費提供食品安全普法培訓。
新申辦行政許可(備案)的,鼓勵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在許可決定、生產經營開業前參加普法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中,食安監、食安員最遲應當在上崗前參加普法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參加普法培訓。考核合格的,視為本年度或者本周期監督抽查考核合格。參加普法培訓的時長,可以扣減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組織的從業集中培訓時長。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許可(備案)信息、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最近一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者以信息化方式進行公開。《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安全自查項目、風險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情況等信息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探索建立食安監、食安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記分管理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安監、食安員履職記分規則,對食安監、食安員履職情況實施負面扣分和正面加分相結合的記分管理。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基礎分值為12分。記分周期自被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初次明確為食安監、食安員之日起連續計算。
承擔日常監管工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食安監、食安員的履職記分、結果運用、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以及食安監、食安員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對食安監、食安員的履職情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負面扣分。
第二十二條 對食安監、食安員在履職過程中具有舉報重大違法行為、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等突出表現,經查證屬實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正面加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加6分。
加分分值不得轉入下一記分周期,同一事項不重復加分。
第二十三條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食安監、食安員履職記分降至6分及以下的,由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在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的食安監、食安員以及當事人進行約談。
履職記分降至0分及以下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當事人記分情況通報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組織參加普法培訓,并納入對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風險分級的動態風險因素進行量化評價,動態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普法培訓。考核合格的,記分恢復至12分,重新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未參加培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當事人不得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未按要求參加約談、未及時督促參加普法培訓、任用考核不合格人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主要負責人教育,視情調高食品安全風險等級。
第二十四條 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記分管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記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分決定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訴事項進行復核,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當事人。經復核需更正記分的,實施記分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更正。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發現并整改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等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在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時,對自行發現的風險隱患及時管控整改到位、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后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食安監、食安員信息化培訓,提高經營過程實時控制能力,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建設并積極對接或者直接使用食品安全數字化管理系統,實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食品安全自查線上運行、全程留痕、閉環管理,實施履職記分管理,實現進貨查驗、過程控制、檢驗檢測、貯存運輸、銷售管理等環節數字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推動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動實行“互聯網+AI監管”,向消費者公開食品生產經營和相關服務過程。通過可視化管理和AI抓拍,促進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及時發現隱患、預警風險、整改到位。
第二十九條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引導作用,積極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章等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建立健全行業規范,督促成員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違法行為時,要通過核實食安監、食安員崗位職責履行清單記錄、培訓考核等證據材料,查明主要負責人、食安監和食安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情況。
經查證屬實,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存在未依法履行崗位職責、履職不到位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等規定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證屬實,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主體生產經營資質、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食品從業禁止、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職記分等,以及主體及其主要負責人、食安監、食安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食品生產經營相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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